當前位置:新聞中心>教育培訓>最高法:勞動合同中“約定管轄”條款無效!(2025)| 勞動法庫
實務中,不少用人單位制作的勞動合同模板中均有“雙方發生勞動爭議的,由甲方(公司)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法院管轄”的條款,這種約定管轄的條款是否有效?請看最高法院2025年3月22日作出的最新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轄157號
原告:李某福,男,1989年8月18日出生,漢族,住山東省濟寧高新區。
被告:孝感某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高新區)。
法定代表人:張某波。
原告李某福與被告孝感某某物流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孝感某某公司)確認勞動關系糾紛一案,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
李某福訴稱,2016年5月27日,李某福與孝感某某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并被派遣到天地華宇濟寧某某公司從事物流取派件員一職。李某福于2021年4月26日離職,2023年2月1日發現在工作期間孝感某某公司未為其繳納養老保險,故訴至法院,請求確認李某福與孝感某某公司在2016年5月27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本案中,案涉勞動合同明確約定相關糾紛由甲方孝感某某公司注冊地主管的人民法院管轄,因孝感某某公司注冊地位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故本案應由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審理。2023年8月18日,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出(2023)魯0891民初2018號民事裁定,將案件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處理。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認為移送不當,遂層報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因身份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不能協議選擇管轄法院,故案涉《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協議管轄條款無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作為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對本案具有管轄權,裁定將本案移送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處理不當。經與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協商未果,報請本院指定管轄。
本院認為,本案系勞動爭議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上述規定,協議管轄的適用領域為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因身份關系產生民事糾紛的,不適用協議管轄。本案中,雖然案涉勞動合同約定發生爭議由孝感某某公司注冊地主管的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因本案爭議涉及的法律關系為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不適用協議管轄,故案涉協議管轄條款應當認定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用人單位所在地或者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本案中,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為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為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故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區人民法院和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對本案均具有管轄權。根據在案證據材料,案涉勞動合同履行地及李某福現居住地均位于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減輕當事人訴累,在李某福已經向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下,本案可以由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綜上,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2023)魯0891民初2018號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東省濟寧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理。
本裁定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審 判 長:李盛燁
審 判 員:賈亞奇
審 判 員:張 娜
二O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盧俊妃
書 記 員:邢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