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管理咨詢>運營管理>內控制度與規章制度到底有什么異同
我們在為企業建設內控體系的過程中,經常會遇到一類問題,就是建設內控制度的問題。在遇到這類問題時,客戶往往就會提出疑問:內控制度建設的依據和標準是什么?內控制度建設與規章制度建設是不是一樣的?是不是已經建設了規章制度體系,就等于已經建設完成了內控制度?通過這篇文章,我們就給各位做一個詳細的解釋。
首先,內控制度屬于規章制度的范疇,但是又不完全等同于規章制度,即便是企業已經建設了較為完備的規章制度體系,一旦需要建設符合監管要求的內控體系,那么仍然得需要針對內控要求對現有的規章制度進行審核優化,使其符合內部控制要求。
一、從內容上:內控制度要比規章制度要求細化
我們需要承認的是,內控制度也屬于規章制度,他首先要符合規章制度建設的要求,比如從格式上滿足于規章制度建設上“章、節、條、款、項、目”的基本格式結構,從要件上要包含規章制度建設中的“管理要求、管理對象、管理職責、管理內容、檢查考核、附則附件”等要件要求,從內容上要符合規章制度編寫中的“合法性、合規性、合章性、合責性、合流性、合理性”的要求。(具體要求見《規章制度審核優化的“五審原則”》一文)。可以說,內控制度編制要完全符合規章制度編制的要求,對其內容的審核也必須要符合規章制度內容審核的要求。
但是從另一個方面來說,內控制度不僅僅要滿足于規章制度內容編寫的要求,還要同時滿足于內部風險控制的要求。也就是說,內控制度建設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防范控制企業內部可能發生的風險,所以在編寫內控制度時,一定要確保制度編寫中要包含企業對風險控制管理的要求,而這些風險控制的要求,也許并不是我們常規的規章制度編寫中所需要具備的。
二、從數量上:內控制度包含在規章制度之內
我們要單獨建設內控制度框架清單,與我們要單獨建設規章制度框架清單,是兩個不同的思路和方式。在之前我們發布的《如何設計規章制度“分層、分類、分級”目錄清單》一文中,我們明確提出通過組織功能分析的方式,建立起企業分類分級的規章制度框架目錄清單。也就是說,規章制度框架清單的建設方法是組織功能分析的方法,檢核的依據是每個項重點職能是否已經實現了制度化管理。
而我們在單獨建設內控制度框架清單時,我們依據的是前期通過各種方式識別出來的風險清單,在風險制度化控制要求的背景下,我們需要對每一項風險事項進行一一對應,判斷其是否已經有相應的制度對其風險進行控制。也就是說,企業現有的制度是否已經對公司的所有的風險點實現了全覆蓋,如果未能實現風險的制度全覆蓋,那么其原因是什么?比如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對風險的管理控制也是可以的,不過必須要給予清楚的說明。
從上表可以看出,我們在設計內控制度框架中,依據的是國務院五部委頒布的《內部控制十八項指引》,我們要針對十八項指引中提出的內控體系建設要求進行詳細分析,指引中提到的每一個內控要求,都要逐一實現制度化管控。
從這一差異我們也可以看出來,規章制度與內控制度建設的依據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規章制度是針對職責,運用組織功能分析的方法,內控制度是針對風險,運用風險分類分級的方法。在這里需要明確一點的是,公司的內控制度小于規章制度,規章制度要涵蓋內控制度。如果企業僅僅提出建設內控制度的要求,其涉及的制度范圍和數量要遠遠少于規章制度的范圍。
三、從標準上:內控制度與規章制度的強度標準不同
在制度編寫上,規章制度與內控制度其實也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在內控制度編寫中,制度建設的目標是對企業面臨的風險進行制度化管控,所以主要的聚焦是應該將企業控制風險的措施體現在制度內容中。這其中就存在一個問題,控制風險是以增加審核環節、提高審批權限為主要手段的,其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會損害企業的運行效率。每一個增加的審批環節、更高職級的審批都會對企業的運行效率帶來較大的損害,從而降低企業快速適應市場的能力,但是這又是企業在風險內控中所不得不面對的問題。
而在規章制度建設中,我們所面對的問題不僅僅是風險控制的要求,還有提高效率的要求,或者說是控制風險與提高運行效率之間的有效平衡。而在缺乏內控要求的企業制度建設中,往往又對提高確保運行效率的要求更為迫切與直接。這一點,我們在之前的《【國企內控十篇(10)】在內控體系建設中如何確定“內控強度“》一文中做了部分闡釋。
從這個角度來看,內控制度建設的標準較為單一,主要是針對風險控制的要求,通過不斷增加審核環節依據不斷提高審批權限,來確保風險的控制要求。這與規章制度的編寫要求不太一致,規章制度在編寫時不但要關注風險控制的要求,還要同時關注運行效率的問題,需要在風險控制與提高效率之間取得一個較為穩定的平衡。而這一平衡點的確定,是需要在不斷的業務運行以及不同部門的博弈中逐漸取得共識的。